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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调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违法者最高处100万元罚款
时间:2019年11月15日内容来源: 啤酒科技 浏览量:2167 分享到:

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发关注。1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孙梅君介绍,此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会上介绍了条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补充的规定一是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二是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发布未取得我国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

“最严”食品安全条例“严”在哪

《条例》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王振江说,通俗地讲,挣钱多责任也应该大,出了问题,不应该都让最基层的操作工承担责任,企业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王振江表示,《条例》把落实“处罚到人”作为基本要求,明确了对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个人处以罚款的几种情形,一种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一种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还有一种情况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条例》明确了5种具体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都属于情节严重。

新增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的要求

在条例修订的关键点中,小编注意到本次修订特别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法规、专业知识上有了明确要求。条例第二十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其他修订关键点可点击下载新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比对解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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